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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

发布日期:2022-03-22 16:25[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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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交办公路〔2018〕16号),为规范我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以下简称阻断信息)报送工作,加强公路网运行监测与管理,提高公路交通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市高速公路和县级以上(含县级)普通公路阻断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我市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考核;北京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市公路发展中心)承担具体工作。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分局负责所管辖公路的阻断信息采集、审核与填报工作。

第四条 阻断信息报送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专人负责、分级审核、及时准确”原则。

第二章 阻断信息定义和分类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公路交通阻断包括公路交通中断和公路交通阻塞两种状态。

(一)公路交通中断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无法通行或被迫封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滞留状态。

(二)公路交通阻塞是指因某种原因导致公路网运行受到影响但未达到交通中断的状态;行驶公路的车辆因某种原因处于低速行驶拥堵的状态。

拥堵是指高速公路上车辆平均时速低于40(含)公里、普通公路上车辆平均时速低于20(含)公里的通行状态。

公路交通中断和公路交通阻塞分类详细内容见附件1。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断信息与突发类阻断信息。其中,计划类阻断信息分为计划类阻塞信息与计划类中断信息;突发类阻断信息分为突发类阻塞信息与突发类中断信息。

(一)计划类阻塞信息

计划类阻塞信息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普通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状态的事件信息。

(二)计划类中断信息

计划类中断信息是指由于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以及普通公路处于公路交通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

(三)突发类阻塞信息

突发类阻塞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难(包括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以及普通公路处于公路交通阻塞状态的事件信息。

(四)突发类中断信息

突发类中断信息是指由于自然灾害(包括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等)、事故灾难(包括交通事故、危化品泄漏、车辆故障、涉桥事故、涉隧事故等)、社会安全事件、临时性抢修施工以及其他原因引发的突发性事件,导致高速公路(含收费站)以及普通公路处于公路交通中断状态的事件信息,或在公路网范围内发生严重影响路网运行与公众出行的突发类阻塞信息。

信息报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四类信息,其它对公路通行、公众出行有较大影响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事件信息,也应报送。

第七条 阻塞信息和中断信息根据事件发展和恢复,信息类型可以相互转换。

第三章 信息采集与报送

第八条 阻断信息报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阻断原因、处置措施、恢复时间等。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路线名称、路线编号、阻断位置(起讫桩号、阻断方向及文字描述具体路段)、路况类型、发生(发现)时间、预计恢复时间、现场情况、管养单位、行政区域及影响邻省情况等。其中现场情况应尽可能包括具体人员伤亡及车辆损失情况、滞留人员和车辆情况、拥堵距离和时间、现场通行状况、路产损失(路产数量)等;涉及桥梁、隧道的事件应提供桥梁、隧道基本信息(包括桥梁、隧道的类型、长度、桥梁汽车荷载、车道数量及方向、用途等)。

报送基本情况时,应尽可能报送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或视频信息。其中,涉及设施类(包括由于自然灾害引发的道路塌陷、积水、泥石流、山体塌方、边坡损毁等)、事故类(包括涉桥事故、涉隧事故、重大交通事故、运输危险物品车辆泄漏等)及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类的突发类阻断信息,应报送反映现场情况的图片或视频信息。报送图片、视频应清晰,每次报送图片不少于3张,每张不小于2MB;视频文件按要求报送。

(二)阻断原因:主要包括计划性的公路以及桥隧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重大活动或突发性的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气象灾害、事故灾害、车流量大以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等。

(三)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交通管制措施、抢通方案、疏导方案、绕行方案、抢通力量、抢通投入、信息发布、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处置措施应尽可能详实,具备条件的应包含详细的图表资料。由于计划性事件引起的交通阻断,应填写绕行方案、交通管制措施等;由于突发性事件造成公路设施损毁引起的交通阻断,必须填写抢通方案和绕行方案;事发现场出现大量车辆或人员积聚,或因危险品泄漏等原因对经过车辆和人员造成危险的,必须填写疏散方案。

(四)恢复时间:包括应急处置结束时间和公路交通阻断事件解除的实际恢复时间。

第九条 阻断信息报送格式应符合《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表》(见附件2)的要求。

第十条 阻断信息按下列要求报送: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均应报送,在路段封闭或部分封闭3日前填报。事件起止时间、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更新上报。

涉及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及前后范围内的计划类阻断信息上报时应附具体工作方案。

(二)突发类中断信息应在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

(三)突发类阻塞信息引发高速公路(含收费站、服务区)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2公里、主线收费站排队长度超过500米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引发普通公路处于阻塞状态拥堵超过3公里且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及时上报并附具体处置措施,最晚不迟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

虽未达到上述报送标准,但对路网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以及采取临时封闭或占用部分车道、封闭匝道收费站、主线分流、间断放行、限车型放行等交通管制措施的突发类阻塞信息,也应于事件发现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

(四)因抢修作业、临时性施工养护等需要临时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的应及时上报,最迟不超过实施交通管制或封闭措施后30分钟内完成上报。

(五)公路交通恢复信息应在交通恢复正常运行30分钟内完成上报。

第十一条 阻断信息因信息掌握不全面或无法及时获取全部信息,可在规定时限内将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概况等主要信息先行上报,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阻断信息在某路段内间断式发生或恢复、或事件基本情况发生变化(影响范围、里程桩号、路产损失等调整)、或阻断原因发生变化(引发原因、事件类型发生变更等)、或处置措施发生变化(管制措施和疏导方案等更改)以及恢复情况发生变化(抢通便道、部分恢复通行、全部恢复通行等),应按照时序逐段逐次报送并最终报送恢复信息。

第十三条 报送方式:阻断信息通过“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http://portal.chinahighway.org.cn或http://219.143.235.32)填报与审核,填报完成后,应立即通过电话向市公路发展中心报告填报情况。因网络故障不能填报时,应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表》,在规定时限内向市公路发展中心报送,具备网络报送条件时,应及时补报。县级公路阻断信息,应通过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填报。

“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维护期间,按照部路网中心要求上报信息。

第十四条 报送审核流程

(一)计划类阻断信息、突发类阻塞信息由填报单位填报并审核后,报送至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部路网中心”)。

(二)突发类中断信息由填报单位填报、审核后,同时报送至部路网中心和市公路发展中心;由市公路发展中心审核确认后,再次报送至部路网中心。

(三)突发类中断信息转为突发类阻塞信息,或突发类阻塞信息转为突发类中断信息,按转换后信息类型进行处置与上报。

第十五条 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审核单位应建立信息审核机制。

(一)填报单位应建立分级审核机制,车辆拥堵在10公里以内的,由班组负责人审核后填报;拥堵在10至20公里之间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填报;拥堵超过20公里(含)或其他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应通过路产、路政巡视人员以及视频监控系统准确核实拥堵路段、拥堵里程等现场情况,确认无误后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并通过电话向市公路发展中心报告情况,经市公路发展中心批准后再行填报。

(二)市公路发展中心应加强对信息填报的监督审核,及时与填报单位核实了解具体情况,密切关注通行状况变化。收到拥堵超过20公里(含)阻断信息报送申请时,应经市公路发展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

第十六条 市公路发展中心接报涉及邻省的阻断信息,应及时通过系统向可能受影响的省(市)通报有关信息,进行省际协调;必要时,报部路网中心开展部省协调。

第十七条 阻断信息采集与报送应与公路相关业务相融合,汇总路政、路产、养护、收费等相关业务信息,加强行业内不同部门间信息融合。

第四章 基础数据信息管理

第十八条 市公路发展中心负责统一分配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单位用户名、初始密码和使用权限。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路况信息管理系统中各单位公路基础数据信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新增的,应按照《公路基础数据信息表》(见附件3)的格式向市公路发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公路发展中心报部路网中心备案、变更。北京市公路基础数据以市交通委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各单位填报阻断信息的负责人有调整时,应及时调整用户名、密码和使用权限,并在变动后2日内填写《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信息表》(见附件4)书面报市公路发展中心,由市公路发展中心报部路网中心备案、变更。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实行阻断信息报送工作责任制度,确保公路交通阻断信息高质量、高时效地上报与审核,杜绝迟报、漏报、少报、不报等现象。对因报送虚假信息、延误报送时间或瞒报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阻断信息填报单位应严格对信息报送准确性、时效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报送工作责任制,明确数据采集与信息报送责任分工。

第二十三条 市交通委将从阻断信息报送质量、数量、实效性等方面进行考核,按季度通报报送情况,并将阻断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对各单位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将阻断信息报送情况纳入“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并作为“公路灾损抢修保通专项补助资金”补助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公路交通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京交路发〔2018〕2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路交通阻断分类表


附件2:公路交通阻断信息表


附件3:公路基础数据信息表


附件4:公路交通阻断信息填报单位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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