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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出租、承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行为处理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4年07月22日

经本市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吴*华(身份证号码:3203051984********)和*平(身份证号码:3307271972********)存在违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出租、承租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的行为。因案涉小客车指标确认通知书已被使用并完成了车辆登记,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依法撤销了案涉车辆的机动车登记。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和《<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办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作废吴*华名下案涉小客车(原号牌号码:京NK9A59)的相关小客车指标;

二、三年内(自2024年7月22日至2027年7月21日)不予受理吴*华和傅*平提出的小客车指标申请。

北京市机动车调控管理办公室

202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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