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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10-22 17:09 来源: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打印]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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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自2019年9月1日以来,我市机动车维修经营正式实行备案制管理,五年来备案企业从3104户增长到5491户,数量增长48%。为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行为,维护机动车维修市场秩序,提升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水平,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道路运输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工作实际,制定《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综合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考虑

本《办法》主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升行业综合治理水平,营造公平公开、竞争有序的维修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优化汽修行业备案管理,建立备案退出机制,解决违规企业存量问题,实现行业优胜劣汰的良好循环;二是落实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要求,不断拓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一体化综合监管范围,统筹推进行业综合监管体系建设;三是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全链条监管并形成长效机制,消除行业各类安全隐患。

三、制定过程

为做好本次综合监管办法制定工作,广泛开展调研,研究借鉴其他行业备案监管政策,召开多次专题会议,对办法的框架结构、条文内容进行逐条研讨。

一是面向行业内进行实地走访、座谈交流。与区监管执法部门、行业协会、重点企业开展座谈,深入了解现状问题,为办法制定奠定基础。二是先后与天津、上海、大连等外省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了交流座谈,汲取全国好的行业监管经验。三是公开征求意见。征求市交通执法总队、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意见,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本《办法》。

四、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五、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总则,分别为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发展方向。

第二章事前备案,分别为备案规定、备案条件、连锁经营、备案决定、名单公开、准入限制、事前承诺。从事前准入层面对机动车维修备案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经营规则,分别为主体责任、信息报送要求、经营要求、服务质量、价格公开、配件质量、质量检验、维修结算、质量保证、维修档案、从业人员管理、安全生产责任、绿色维修、预付卡管理。本章是对机动车维修企业日常经营的具体合规要求。

第四章事中监管,分别为监管检查类别、检查内容、计划检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联合检查、分级分类监管、双名单制度、信息化监管、联席会议、多方共治。本章重点明确行业监管、执法部门日常工作规则。

第五章事后监管,分别为监管措施分类、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行政约谈、执法监管协同、注销备案、撤销备案、事后处置、监督评价。本章明确了各区监管、执法部门对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采取的处置规则。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期限和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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