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规范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与使用,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 )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路路政管理实际,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路政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 )偿费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分局严格执行。
2004年5月8日发布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京路发〔2004〕18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路政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规范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与使用,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及时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北京市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案件,涉及收取和使用赔(补)偿费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偿费和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第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各项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同时,对收取的赔(补)偿费设专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淆。
为及时修复受损公路路产,可在年度预算中编列公路路产损失修复准备金。
第五条 北京市路政局负责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工作,市路政局所属各公路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的具体工作。同时,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
第六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收取范围:
(一)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
(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
(三)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四)跨越、穿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设施的;
(五)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行驶的;
(六)在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七)砍伐、移植公路行路树,拆除绿地及绿化设施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
第七条 路政部门按照《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确定赔(补)偿费收取数额,并制作送达文书。如当事人缴费不便或自愿的,可委托路政部门代收代缴。财务部门依据《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赔(补)偿费,按月上缴市路政局;
第八条 《北京市公路挖掘及路产损失赔偿标准》中未尽项目按照实际发生工程预算经所在地公路分局审核后收取;
公路路树砍伐林木蓄积量较大时,可采用公开拍卖的形式收取费用。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减免费用。
可减免的事项如下:
(一)国家及市重点工程;
(二)与公路新改建、大修工程同步施工的;
(三)其他需减免的事项。
拟办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减免的,申请人须持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向市路政局或公路分局提交申请函。
第十条 拟申请减免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在2万元(含)以下的,由公路分局负责审核、批准。
拟申请减免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在2万元以上的,由市路政局负责审核、批准。
不予批准减免的,应依法交纳赔(补)偿费。
第十一条 路产损失赔偿案件立案后超过六个月以上未能收取赔(补)偿费的,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追缴损失,并报市路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用于以下项目:
(一)公路路产设施损坏的修复;
(二)超限运输:
1、荷载验算及加固设计费;
2、加固或改移设施工程费;
3、养护单位配合及护送费;
(三)设计、监理费;
(四)举报人奖励;
第十三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应全部用于批复的项目。
公路分局应在下年度的六月底前,将本年度收取的赔(补)偿费全部使用,如有节余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5%用于举报人奖励,其余部分用于项目实施。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形成的结余,可与补偿费合并使用;不足部分申请年度修复准备金。
第十五条 公路路产补偿费优先用于路政管理案件的修复,节余部分可用于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第十六条 使用赔(补)偿费修复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或进行公路及附属设施维护的项目,须按照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及《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实施,并形成修复文件。
第四章 公路路产赔(补)偿费的申请与拨付
第十七条 公路分局根据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实际使用情况,向市路政局申请办理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用拨付。
公路分局申请办理费用拨付时,应提供如下文件(修复卷):
(一) 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费申请拨款单(附表1);
(二) 北京市公路路产修复费明细表(附表2);
(三) 竣工文件;
(四) 举报人奖励表(附表3)。
第十八条 市路政局依据《路政管理规定》、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等的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对分局上报的文件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路政局路政管理、财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公路分局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使用和管理;
市路政局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公司不定期进行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使用的专项审计。发现违法违规现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公路分局每半年向市路政局上报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填报《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表》(附表4)和《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收取和使用情况表》(附表5)。
第二十一条 公路路产损失修复案卷须按照修复程序的文书顺序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案卷中发生的工程量及修复费要与赔(补)偿案卷相对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8日发布的(京路发[2004]181号)同时废止。
乡村公路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