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首发集团公司、各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道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路建设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项目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我局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制定了《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和《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公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施工合同额大于500万元(含)且合同工期大于1个月(含)的大、中修工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本市公路项目且具备从业资格的土建、交通、机电、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工地试验室主任)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工地试验室主任)等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是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和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和本细则等,通过量化方式对从业人员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从业行为的评价。
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 评价内容由从业人员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一,以下简称《评定标准》)。
履约行为以施工合同为评价单元。
第七条 路政局负责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项目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市级综合评价和其他行为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对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公示、公告评价结果。
第八条 北京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细则对其监督的公路项目的从业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二)负责向路政局报告相关从业人员其他行为的评价资料。
第九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本细则对其建设管理的公路项目的从业人员的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二)负责向路政局报告相关从业人员的其他行为的评价资料。
第十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分别为:
AA级:95分(含)至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含)至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含)至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含)至75分,信用较差;
D级:低于60分,信用差。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履约行为。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要求设置相应评定内容,包含严重不良行为、工作纪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由项目法人和质监站负责评价,初始分值为10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
(二)其他行为。由路政局负责评价,在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总得分中扣除。
(三)市级综合评价。路政局根据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确定从业人员信用得分及信用等级。具体的评分计算见《北京市公路项目主要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附件二,以下简称《计算方法》)。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行定期评价,每年开展一次。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进行从业人员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评价工作,确定从业人员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上一年度的信用得分和等级。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项目法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以上采信依据以信用评价年度的发文日期为准。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信用行为记录的要求为:
(一)履约行为记录。从业人员履约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各项目法人结合其日常建设管理情况,质监站结合其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对从业人员的履约行为按照《评定标准》的内容要求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各项目法人的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少于三次。履约检查时应现场填写记录,并由检查人和被检查人签字确认,参加检查的人员不少于两人。检查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履约行为录入信用信息评价系统。对当年组织交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在交工验收时完成该项目从业人员的履约行为评价。
(二)其他行为记录。由路政局对从业人员其他行为进行评价,从业人员其他行为信用记录动态进行。各项目法人、质监站如发现从业人员存在《评定标准》中所列的其他行为,在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路政局;各从业企业也可将本企业从业人员涉及其他行为的相关证明材料,在该行为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路政局;路政局核实后对从业人员其他行为进行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同一从业人员在同一评价期内从事不同岗位的,根据不同岗位的《评定标准》分别进行评价,并按照《计算方法》计算其当期信用评价得分。从业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信用等级不变。
第十六条 对信用行为直接评为D级的从业人员实行动态评价。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从业人员在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从业人员在任何岗位直接评为D级,其当期信用等级为D级。上述行为在定期评价时继续采用。
第十七条 直接评为D级或受到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评定为D级后一年期满或行政处罚期满,该人员若在本市无新的不良信用记录,其信用等级可提高一级,时间直至下一次评价结果发布为止。
第十八条 建设期内变更从业人员的,以变更批准文件发文日期为分界点,对变更前、变更后人员分别进行评价。评价期当年完成工程投资不足500万元或当年累计从业时间少于1个月的,从业人员不参与评价,但累计扣分达到25分或直接降为D级的除外。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参建项目的信用评价结果与其个人信用评价相结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个人信用评价等级不得高于其在评价期当年任一参建项目的评价等级。进行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的,项目试验检测负责人不得高于其在评价期当年任一参建项目工地试验室的评价等级。建设期内变更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评价得分不得高于其在该项目任职期间的项目信用评分。
第二十条 路政局将在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和北京市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站上公示、公告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从业人员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公路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三年,如三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本市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市原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第二十二条 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按以下原则应用:
(一)从业人员在本市有评价结果的,按照评价结果认定。
(二)从业人员初次进入北京市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的,按B级对待。
第二十三条 公路项目的项目法人、质监站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台帐,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和质监站对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工作应当客观、公正。路政局将不定期对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抽查,对项目法人和质监站的评价工作进行督查,对从业人员的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将责令重新评价。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路政局、质监站、各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