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编制的《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开:
1.通过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网址为://www.tullprat.com/
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网址为://www.tullprat.com/zfzd/
2.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大厅查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3号楼;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30;联系电话010-12328。
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政府信息公开大厅位于北京西城区北礼士路22号;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30;联系电话010—68348157。
3 . 通过政务新媒体账号查询。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务新媒体账号:北京交通微博、北京交通订阅号、北京交通APP。
4.通过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5.通过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公开政府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并在公开政府信息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受理机构
(1)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3号楼
联系电话:010-12328
传真号码:010-55530733
通信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3号楼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政编码:101160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30。
(2)北京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总队
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22号
联系电话: 010- 68348157
传真号码: 010- 68344278
通信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22号
邮政编码: 100044
咨询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1:30,13:30—17:30。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推荐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生成日期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的提示,同时请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提出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2)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
开申请”的字样;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
请”的字样。
(4)网页申请。请登录“北京市交通委员会”门户网站首页,根据页面相应提示提交申请。网址为://www.tullprat.com/。
2.答复
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三)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四)信息处理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本机关可以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费用。
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将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表1: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公民)
申请人姓名 | ||||||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 ||||||
代理人姓名 | ||||||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 街道(乡镇) 号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传真 □网页申请 | |||||
受理机关名称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获取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
表2: 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 ||||||
代理人姓名 | ||||||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 | □邮政编码: | |||||
□通信地址: 省(市、自治区) 市 区 街道(乡镇) 号 | ||||||
提出申请的方式 | □当面 □邮寄 □传真 □网页申请 | |||||
受理机关名称 | ||||||
所需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 ||||||
获取方式(单选) | □当面领取 □邮寄 | |||||
政府信息的载体形式(单选) | □纸质文本 □其他 | |||||
申请人签名(盖章)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使用指南:本文本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请行为。